在北京出售已购公房能减免个人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0信息】 北京青年报消息 案例:吴先生把自己承租
的公房买下了。近日,吴家又想卖掉这处“已购公房”,再买一套宽绰点的房子,但
听说出售已购公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知自己能否得到个人所得税减免?
点评:如果吴先生在出售了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就可以视重新
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出售已购公房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包括已购公房在内的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原则
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
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
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
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
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
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
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
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
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
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
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
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另外,对个人转让使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