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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办法

录入时间:2000-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0信息】 计算题:某税务师事务所近日接受了 3次税务咨询。有关情况如下:   1、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1999年3月,该外商投资 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8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 的工资1000元,该外商投资企业和派遣单位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1025元、 75元。请问,这两个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正确吗?王某还应申请补缴个 人所得税多少元?   2、外籍个人李某于1999年3月1日在我国某企业工作,李某在该企业 工作时间为8个月,其中10月份仅在华居住22天。其工资由中方支付,李某 10月份实际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另外,李某本月从某外商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收入10000元。请问,李某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一个美国公民从1997年11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 8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日~23日离境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12月23 日又离境回国欢度圣诞节。1998年,该外籍人员每月除取得中国公司的工资 收入外,还取得境外其派遣单位的工资。另外,12月份取得回国探亲费200 00元。请问,该美国公民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解答上述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答案: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800 -800)×20%-375=1025(元);   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10%-25 =75(元);   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7800+1000-800)×20%-375 =1225 (元);   因此,以上两个单位扣缴的数额是正确的,王某还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 人所得税125元(1225-1025-75)。   2、(1)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个月并仅就 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 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 月实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李某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3200=4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000×15%-125)×22÷31=337.1 0(元)。   3、由于该美国公民两次离境时间累计相加不超过90日,因此,其应作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另外,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 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 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 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a200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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