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0信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用工资基
金结余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发给个人,对于职工取得的该笔收入是否交纳个人所得
税的问题作出批复,为此,1999年11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1999]
579 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的规定, 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
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w2000010501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