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0信息】 1999牛9月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
京地税个[1999]460 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
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高等
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上述科研
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
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9]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
业单位机构。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份、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
工。
五、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
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 (w2000010501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