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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重申 买企业债券要交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2000信息】 近期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已陆续到期 付息。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根据当初发债时的通告,这类债券应交纳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处长刘丽坚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指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二款,国家发行的国债和国家发 行的金融债券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所有的债券利息所得都要交纳个 人所得税,企业债券如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和三峡建设债券都属于应该交纳个人税 的债券,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对企业债券国家一 直是按20%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起,都要交纳个人 所得税。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所得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该由发行单位在兑现 时代扣代缴,如果这些发行单位没有代扣代缴,就要负责补交,同时要交纳滞纳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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