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及操作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
简称涉外企业)的技术进步,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涉外企业技术
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
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规定
(一)涉外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
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包括的费用项目有:涉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
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
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三)技术开发费不包括的费用项目有:涉外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
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涉外企业发生的属于技
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四)涉外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
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操作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的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
权限授权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江苏省对涉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的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必
须是列入当年企业年度预算并由专门技术开发部门进行技术开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包
括企业从境内外关联企业分摊的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
费抵扣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企业从事技术开
发,必须设有专门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有专门的技术开发人员和专项经费,并
应在年度开始之前,将董事会关于技术开发的决议和通过的专项经费预算报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3.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前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条件的技
术开发项目建议函;
4.公司董事会决议、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人员数额、设备数量及名称;
5.若企业年度中间对上述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将调整的内容报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报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
由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四、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企业要根据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
项目确认书、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资料:
1.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
2.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批表;
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纳税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4.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技术开发费实际费用发生额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进行认真审
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辖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对企业当年立项但未开发的项目,
允许企业在以后开发年度进行抵扣,但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六、对企业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
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
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责令
纠正外,应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