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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来我国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1信息】 外国石油公司来华开采石油资源,应按我 国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项,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于 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国石油公司在 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 度明细表》,并附该合同的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 计师的查账报告,以便税务部门审核纳税申报表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参考。通过 查看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税务人员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 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的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块(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 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办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 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 由其选择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第九十条规定,由外国企业选 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1.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2.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数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 独收支金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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