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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1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证形式向中 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 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 此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外商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 场所,所得税税率为33%,未设机构、场所,所得税率为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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