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不设在经济特区,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其他
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
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南昌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1993年筹办时取得非
生产性收入15万元,1994年1月1日开业全年实现利润(假定为应税利润)
100万元,1995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根据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的差异,应
税利润应调整为210万元),1996年第一季度实现利润为50万元。假定企业
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试计算企业从1993年筹办到1996年第一季度共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1993年应纳所得税=15×33%=4.95(万元)
1994年应纳所得税为0
1995年应纳所得税为0
1996年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50×33%×1/2=8.25(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企业从1993年筹办到1996年第一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总
计为:4.95十0十0十8.25=13.20(万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