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不设在经济特区,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其他 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 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南昌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1993年筹办时取得非 生产性收入15万元,1994年1月1日开业全年实现利润(假定为应税利润) 100万元,1995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根据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的差异,应 税利润应调整为210万元),1996年第一季度实现利润为50万元。假定企业 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试计算企业从1993年筹办到1996年第一季度共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1993年应纳所得税=15×33%=4.95(万元) 1994年应纳所得税为0 1995年应纳所得税为0 1996年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50×33%×1/2=8.25(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企业从1993年筹办到1996年第一季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总 计为:4.95十0十0十8.25=13.20(万元)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