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对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
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
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如,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地点在珠海,在1992年筹办期间取得非生产
性收入2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非生产性收入应纳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
1992年筹办期间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应缴纳所得税额为:20×15%=3(万
元),而不是6.6万元(20×3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