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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及操作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为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发展,《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即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 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以后为15%。这是目前我国对三资企业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近10年来,三资企业 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支生力军,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中"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 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2]109号)规定,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 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开始获利年度的确定 "两免三减半"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施。因此,如何确定开始获 利的年度最为关键。税法规定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企 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 利年度。 应当注意的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必须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 不得因中间年度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企业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提供的证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外经委的企业成立批文; 2.企业营业执照。 四、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和经营期符合条件后, 向申请企业下发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核准文件。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 的,应当补缴免征及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特殊情况(企业已获"两免三减半"资格) 1.若企业开始经营当年实际经营不满半年并已获利,应确定当年为获利年度,企 业可选择当年按所得税率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 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从获利当年开始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 惠,但该选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年度生产性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小于50%,该年度不 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20年,其前十年的经营状况如下:第一年亏损 150万元,第二年亏损60万元,第三年盈利50万元,第四年盈利100万元,第五年盈利 70万元,第六年亏损20万元,第七年盈利80万元,第八年盈利180万元,第九年盈利 240万元,第十年盈利470万元。 1.确认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累计亏损210万元,按规定逐 年结转弥补,第三及第四年的盈利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五年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后还余10万元,为企业开始获利年度。 2.免征企业所得税期:由于"两免三减半"的期限是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 算,因此,第五年及第六年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期。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第七至第九年为减半征收期。第七年盈利弥补前一年 度亏损后剩余60万元,第八年盈利180万元,第九年盈利24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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