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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2001信息】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 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问题, 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和《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区别情况处理: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 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当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设立销 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当按照产 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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