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再投资退税手续
录入时间:2000-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0信息】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于91年4月成立,
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现在处减半期内,税率为12%。去年末,外方企业
将公司的分配利润又用于投资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20年。目前,新办中外合
资企业验资结束,正在办理领取管业执照正本,请问:
1、据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
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
所得税的40%税款。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和手续。
2、退还的40%税款是否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及其实施细则
第80、82条的规定:
(一)企业需具备的条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分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即该
笔利润是直接再投资,不能汇出境外;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不得
超过一年;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年度。
(二)办理手续:企业再投资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在备齐以下资料后向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董事会利润增资决定或投资举办其他外
商投资企业的决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或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
变更登记通知书或新办企业的外经委准予成立的批复、外管局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
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转帐凭证或银行转帐单、利润所属年度的会计师查帐报
告及所得税完税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如纳税人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即可获得退还再投资利润部分已纳企业所得
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i200004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