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出口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0-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0信息】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有自理出口经营
证书,因考虑到地方财政税收利益,部分产品通过“内销”方式由县外贸公司出口,
代理出口方式除海外客商由我司提供,产品价格交货时间三方(我司、县外贸公司、
客商)共同商定外,报关、货款、结算、申请退税等均由县外贸公司按“自营”方式
办理。我公司与县外贸公司则订有《协议书》,协议书商定货款结帐日期为收到外商
汇入货款的第三天。结帐时由我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是县外贸公司。请问这
种结帐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你公司将产品交由外贸公司出口的方式,属于内销行为,而外贸公司出口你公司
产品的行为是自营出口方式而不是税法上的“代理出口”方式。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
规定,代理出口货物,委托方不得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代理方货物出口
后,要持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其主管地出口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然后,由委托方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资料
按其所适用的退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因此,根据业务协议,你公司先将
产品交由外贸公司出口,然后才将货款收回,从内销的税务管理看,如前所述,你公
司将产品交由外贸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内销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这一内
销方式应属于赊销方式,因此,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皆为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你公司这种内销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应为协议书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i200004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