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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门市部的发票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0-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0信息】 我公司为一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液化气批 发零售业务。现在与国有液化气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国有液化气公司已在当地设立了 若干门市,从事零售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为:门市经营流动资金由我司承担,所有人 员工资由我司支付,但人员关系大都份仍在原国有液化气公司,所得利润由合作的双 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请问:①我司与固有液化气公司不在同一城市,何种开发票方式较妥?可否由我 司直接开发票给最终用户(双方签署代销协议)? ②如果我司开发票给合作方,合作方开发票给最终用户,会计上如何核算?(比 如门市人员工资可否入我司费用帐,利润分成等) 一、初步分析,你公司对国有液化气公司下属的门市部带有一种承包经营或租赁 经营的性质。从增值税及其发票管理的角度看,我个人认为,该门市部应被视为一个 相对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但就所得税而言,若门市部改制为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 独立法人机构,则所得税应自行负责,若仍属国有液化气企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 构,所得税应由国有液化气企业负责核算并缴纳),其发票可开给门市部,门市部再 开给最终用户(门市部所需发票,应视其是否为独立的纳税人和当地的税务管理情况, 由其直接领购或使用其总公司的发票),你公司和门市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你 公司与最终用户签有购销协议,则你公司应直接开票给最终用户,并计缴增值税。 二、若你公司开发票给合作方,合作方再开发票给最终用户,从增值税管理角度 看,则此业务应视作为你公司销售液化气给合作方,合作方再销售给最终用户。 三、关于门市部人员工资的处理问题,我个人认为,若你们签订的合作合同明确 了双方合作年限,在门市部改制并作为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的情 况下,你公司应将垫付的流动资金和合作年限内的工资总额视为新设立企业的投入资 本金来核算,合作方原投资门市部的资金和固定资产经作价评估后作为新设立企业的 投入资本金来核算。如果门市部没有改制(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大),在这种情况下, 你公司负担的门市部工资费用应作为门市部的经营费用,不得作为你公司的经营费用, 在财务上应作为你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来处理(当然在操作上可通过调整合作合同的 利润分成来实现);如果经申请并经双方税务机关协商同意,门市部的经营收入不在当 地缴纳所得税,而由双方分成后分别在所属税务机关缴纳,此时,你公司垫付的工资 支出在财务上也可作“其他业务支出”处理,而相应的分成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 处理。 最后,我个人建议你们还是将门市部改制为一个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向当 地税务机关咨询后对原合同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以便在财务管理、利润核算和涉税 责任上,明确你公司、你公司合作方及其门市部三方的法律责任。(i200004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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