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0-07-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0/2000信息】 问:我们公司是“三来一补”业务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来料加工业务中,经常发生料件转厂的行为,现有与我厂同性质的工厂,
常与我们有转厂的往来,且对方要求我厂开具出口专用发票,日前我厂向当地税务机
关询问关于申请出口专用发票一事,税务机关人员回答我们属“三来一补”外商投资
企业,不须申请专用发票,这造成我们与对方工厂办理转厂无法开出出口专用发票,
对方工厂所在地是广东省惠州地区,目前也应惠州税务机关出公告必须要如此做业,
若不配合使中断业务上往来,不知贵单位有何变通办法,好让我厂尽量减少图扰。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份下发
了《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该文规定,从2
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
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你公司是深圳地区
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
票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深国税发[2000]33号)的规定,我们认为,你公司可以领购使用出口专用发票,
你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对你领购使用出口专用发票问题的答复,我们向深圳
市国家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室询问,得到答复是:对专业性“三来一补”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不使用出口专用发票,仍可按原办法执行。但是,如果专业性“三来一补”企业
要求领购和使用出口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受理。因此,你公司可向所在地国税
征收机关申请领购出口专用发票。若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主管业
务处室协调。 (i2000040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