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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业务税收有说法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1999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 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 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 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 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 入的10%。   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之高,几乎令世界 同行刮目相看,但买高档住宅的中国老百姓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被“老外”们瓜 分了,于是相关的税收问题产生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该项规定,能否规范 境外人士购房的税收政策,仍需时间检验。无论如何,市场经济必须有法可依。                          (a200001190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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