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间接出口”应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录入时间:2000-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0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
口业务有两种贸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货
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经企业生产加工或委托
加工成货物后出口;二是间接出口贸易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
)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 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
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间接出口贸易方式下,
当上、下游企业均为老企业时均免征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否则,
对上游企业进行征税,下游企业视新、老企业分别实行退、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在进料加工直接贸易方式下,新企业在办理出
口退税时,如符合一定条件,允许虚拟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
并予以抵扣应纳税额或退税额,这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一项政策。但在间
接出口贸易方式下,由于国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各地对此
掌握不一,使企业税负相差较大,影响了部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据了解,
在经济较发达的税收任务较为宽松的省市,对上游企业征收增值税或对下游新企
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在经济欠发达、税收任务
压力较大的省市,则不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两种作法,企业税负相差
较大。
例:A、B外商投资企业均为新企业,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1999
年1月,A企业(上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30万元的不锈钢下脚料,
海关全额保税(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并为其办理了进料加工监管手册。
经熔化、铸造生产成毛坯后,A企业于1999年3月销售给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B 企
业(下游企业),销售额为60万元,同时,A企业到海关办理了出口;B企业以进料
加工形式办理了进口手续。B企业的毛坯进一步加工成不锈钢管件后,全部出口,
销售额为80万元,并到海办理了核销手续。假设两企业均无其他销售收入、进项
税金。
(一)不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时
1.A企业税负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征税税率=60×17%=10.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0.2-0=10.2万元
A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A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0.2÷60=17%
2.B企业税负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率=80×17%=13.6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金为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3.6-0=13.6万元
B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率=80×13%=10.4
万元
B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13.6
-10.4)÷80=4%
(二)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
1.A企业税负
应提销项税金=销售收入×税率=60×17%=10.2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收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
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30
×17%=5.1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0.2-5.1=5.1万元
A企业为上游企业,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货物不退税。
A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5.1÷60=8.5%
2.B企业税负
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金=出口额×征税税率=80×17%=13.6万元
进口料件海关未征增值税,但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
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60
×17%=10.2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13.6-10.2=3.4万元
B企业产品直接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税率-海关核销免
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80×13%-60×13%=2.6万元
B企业税负=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征税额—应退税额)÷销售收入=(3.4
-2.6)÷80=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允许企业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A企业税负从17 %
降为8.5%,B企业税负从4%下降为1%。因此,从降低出口企业的税负, 减轻
企业的负担,增强其产品在国际间的竞争力,鼓励出口创汇的角度出发,笔者认
为对间接出口企业应允许虚拟增值税进项税金。即当新企业与老企业之间或新企
业与新企业之间的从事间接出口业务,对上游企业征税时,应允许进口料件按规
定征税税率计算的税额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当下游企业为新企业时,允许进口料
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的税额抵扣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税额扣减
当期应退税额或抵免税额。 (ai99111006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