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电力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电力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
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
标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电力企
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
准予在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
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的电力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
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
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
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应当按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来分别计
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分别在准予的限度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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