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邮政企业的哪些收入、成本、费用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各级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
本、费用,按税收法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邮政业务的经营特
点,国家邮政局对各级邮政企业实行“收支差额”核算制度,为配合和支持邮政企业
加强管理和会计核算,邮政企业上缴和取得的“收支差额”,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的,可以冲抵或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省级邮政企业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由省
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邮政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及职
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为有利于税
收管理,各省级邮政局应及时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国家邮政
局分解的工效挂钩方案、各省级邮政局向下属邮政企业分配的工资挂钩方案等有关资
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邮政企业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核、审批,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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