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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折旧依法应予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某服务性企业在2001年度累计提取固定资 产折旧969984元,而账上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274150.50元,显然计提的折旧和 固定资产的原值是不配比的。   经调查,该企业是由某洒厂投资兴建的,原隶属于酒厂。后由于酒厂转制,该企 业与酒厂相脱离,成立了一个新的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 权属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账面也未作反映。   该企业现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计部门审计房产为18440349.68元,经营配套设施 为2340626.74元。该企业是以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计提折旧的,并已计入当年营业成 本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在检查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这在检查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 这笔折旧该不该扣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折旧应按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原 值计提,该企业是由酒厂投资兴建的,酒厂与该企业未办理任何房产使用手续或者固 定资产转移手续,显然该企业无此固定资产,账上也未作反映,故计提折旧是没有依 据的,其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种意见认为,折旧应按实 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虽然酒厂对上述固定资产未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但实际 上已为该企业所控制和使用,成为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可以扣除,不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时,就可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企业上述资产同时符合 上述两上条件,因为该企业对上述固定资产的使用,经济利益也就流入了企业;同时, 上述固定资产已经通过过审计部门审计,其原值(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因此,该企 业上述固定资产是可以确认的,暂时所不能确认的是固定资产的权属问题。    既然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 以固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 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财务会计 制度和税收法规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的依据是该项固定资产是否投入使用,而不是该项固定资产的权属。所以,该笔折旧 是可以计提的。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 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因此,该企 业对上述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以扣除,不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h 2003 06 02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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