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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调整 多结转生产用成本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工作中,税务稽查 人员常常遇到一个问题:企业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常多结转生产用料成本。 对此,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将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直接调增企业当期利润,补缴企业 所得税。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因为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涉及三个项目,即: 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这其中只有涉及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才影响应 纳税所得,如果将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全部调增当期利润,会造成虚增利润,进而 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引起企业及其财务人员的异议。   为了保证纳税人财务成果记录的真实性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准确性,笔者认为, 应根据多结转的生产用料成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其在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 销售成本三者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摊,以确定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步骤和计算公 式如下:   第一步:计算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多结转生产用料成本/(生产成本期末余额+产成品期未余额+本期 已销产品成本)×100%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应分配救   生产成本结存应分配数=生产成本期末余额×分配比例   产成品结存应分配数;产成品期末余额×分配比例   销售成本应分配数(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已销产品成本×分配比例   第三步:调整有关账户   例:某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某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与销 售,以生产出口退税的某产品为主。在所得税汇算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厂 2000年“原材料”科目年初没有结转,年末没有余额,抓住这条线索,以国税局对 该厂当期增值税检查结论为依据,发现该厂2000年12月将剩余生产用原材料500000元 全部用于基建工程,计入生产成本。根据有关账面资料,该厂年末在产品余额为 2100000元,产成品成本余额15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0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不应计入生产成本,由于该厂 年末既有期末在产品,又有完工产品,且完工产品已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计入 生产用料成本的500 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 产品销售成本中,应按一定的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应分配数,并调整有关账户。   第一步:计算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500 000/(2 100 000+1 500 000+3 000 000)×100%=7.58%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应分配数   生产成本应分配数;2 100 000×0.0758=159 180(元)   产成品应分配数=1 500 000×0.0758=113 700(元)   产品销售成本应分配数=3 000 000×0.0758=227 120(元)   同时,计算基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00 000×17%=85 000(元)   第三步:调整有关账户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贷:生产成本           159 180    产成品             113 700   本年利润             227 12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000   基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27 120元;调增企业所得 税=227 120×33%=74949.60元。 (h 2003 06 01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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