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账面价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3信息】 某大型工矿设备生产加工企业。1997年无
偿接受国外损赠的价值8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一套。经过5年的使用,2001年9月底,该
公司将该套设备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该市一家集体企业,并将120万元的转让收
入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该市地税稽查局的同志在对该公司进行
2001年度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却认为该套转让设备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而不是120万元。问:低于账面价转让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按原来的账面价值缴
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
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
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公司出售的原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出
售价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故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800万元计入应缴税
所得额,而不应以120万元的实际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市地税稽查局
是正确的。 (z20030407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