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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账面价出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该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3信息】 某大型工矿设备生产加工企业。1997年无 偿接受国外损赠的价值8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一套。经过5年的使用,2001年9月底,该 公司将该套设备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该市一家集体企业,并将120万元的转让收 入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该市地税稽查局的同志在对该公司进行 2001年度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却认为该套转让设备应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 而不是120万元。问:低于账面价转让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按原来的账面价值缴 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 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 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公司出售的原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出 售价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故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800万元计入应缴税 所得额,而不应以120万元的实际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市地税稽查局 是正确的。 (z20030407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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