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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的区别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企业接受捐赠,是指捐赠人把资产无偿受 让于受赠单位使用,对受赠单位不享受任何财产权利,也不负担任何责任,捐赠人既 不是债权人,也不作为投资人。随着我国企业对外业务的增多以及友好协作单位的增 加。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现象也逐渐增加。目前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中,主要是两类: 一类为货币资产;另一类为实物资产。受赠企业对增加捐赠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和纳税申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同的。   一、对于接受货币资产   对于接受货币资产,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主要区别于两 者接受货币资产是否需缴纳所得税。内资企业接受货币资产捐赠不需缴纳所得税,按 接受的货币资产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处置,外资企业接受的货币资产要按法定的税率缴 纳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置,所得税必须于收到货币资产的当 期申报。以下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A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100万元。收到货币资产捐赠时,A公司账务 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00万元   2.外资企业B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100万元,该外资企业实行30%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   B公司账务处理为:   (1)收到货币资产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万元   (2)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二、对于接受的实物资产   对于接受的实物资产,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账各处理与纳税申报区别于以下 两点:   (1)体现资产收益时间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体现的收益时间为收到 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体现收益。   (2)缴纳所得税时间不同:与收益时间相配比,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缴纳 所得税为收到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缴纳所得税。   以下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   例:A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00万,预计可以使用5年, 残值为零,所得税率为33%,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67万元   递延税款  33万元   (2)每月计提折旧=100÷5÷12=1.67(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1.67万元   贷:累计折旧  1.67万元   上面的账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设置了一个“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的二级科目,主要 是用来核算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扣除未来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另外处置该实物资产 或使用时,由于该资产的收益已经实现,应将“接受捐赠资产”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转入科目”。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资产后,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每月的折旧费相应增加, 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每年年末应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账户, 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100÷5×33%=6.6万元,作会 计分录如下:   (3)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6万元   同时也要相应地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 公积转入”账户。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13.4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万元   以后各年的账务处理与上述一致。   2.外商投资企业   例:B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00万,预计可以使用5年, 残值率为10%,所得税率为30%,则会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100万元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00万元   (2)每月计提折旧=100×(1-10%)÷5÷12=1.5(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1.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5万元   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 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 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0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70万元   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通过企业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 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 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 本期应缴所得税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al2003060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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