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债务条件下重组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发布的《企业
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
务重组所得等,则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
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并将其确认为
资本公积。
例:甲公司因采购材料欠乙公司材料款230000元。甲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造成
企业暂时资金紧张,难以在近期归还欠款。200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采用以
货币资产偿还的方式清偿债务,但债务数额由230000元减为200000元,并且延期两年
归还,年息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债务重组损益的计算及有关会
计分录为:(1)计算重组的债务数额:
200000×(1+5%×2)=220000(元);(2)计算债务重组损益:230000-
220000=10000(元);(3)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230000贷:应付账款———重组债务(乙公司)
220000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0000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为记入资本公积的1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33%=3300(元)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3300
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
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甲公司)220000营业外
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000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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