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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计算事业单位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近期,我们对出版社、医院、学校、科研 院所等单位进行地方税收检查时,发现很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了解其少,计算方法十分混乱,大多不正确,以致 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给本单位带来不小的损失。这里,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 有关原则精神,笔者结合实例向大家介绍一个实用、清晰、规范的计算方法--五步 计算法。   例:某事业单位2000年共取得收入180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收入72万元,经营 收入108万元;经营成本80万元,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95万元,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 当年结余5万元。成本费用中含:工资性支出40万元,职工福利费5.6万元,非公益救 济性捐赠1万元,广告支出6万元,业务宣传费2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行政罚款支 出4万元,购置设备等资产支出20万元,经营税金及附加7万元。成本费用中不含应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请计算该单位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假定:经营税金及附加仅与经营收入相关,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行政罚款支出与 两类收入均不相关,购置资产支出与当期两类收入不相关,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与两类 收入均相关。企业所得税率33%。   一、确定收入比例   根据财税字[1997]075号文、国税发[1999]065号文有关规定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 收入,同时计算出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应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108/180=60%   二、分析费用支出项目   根据相关性原则将该单位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分为仅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 支出、仅与取得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与取得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与取得两类收 入均不相关的支出。同时,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没有计提折旧等税法允许列支 项目的,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及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国税发[1999]65号 文等)予以计列,并作为与取得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目。   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7万元   仅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0万元   与当期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目=80+95-20-4-1-7=143万元   与当期收入均不相关的支出项目=20+4+1=25万元   税法允许扣除且与两类收入均相关的应计未计折旧=10万元   三、计算纳税调整额   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先,将与两类收入均相关的支出项口中涉及限 额列支的项目逐一分列出来,并根据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出与应税收入相关 的实际发生额,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准予列支的金额,逐项比较后确定纳税调整 额。其次,分析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中是否涉及限额列支的规定项目,如涉 及,也应逐项比较调整。   1.各项支出与经营收入的配比额。   工资性支出:40×60%=24万元   职工福利费:5.6×60%=24×14%=3.36万元   业务招待费:5×60%=3万元   广告资:6×60%=3.6万元   业务宣传费:2×60%=1.2万元   合计为:24+3.36+3+3.6+1.2=35.16万元   2.税前允许扣除的支出限额。   工资性支出:20×60%×800×12=11.52万元   职工福利费:11.52×14%=1.6128万元   业务招待费:108×0.005=0.54万元   广告费:108×0.02=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108×0.005=0.54万元   合计为:11.52+1.6128+0.54+2.16+0.54=16.3728万元   3.逐项比较后,确定纳税调整额=35.16-16.3728=18.7872万元   四、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与两类收入均相 关的支出+税法允许扣除的应计未计折旧)×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纳税调整增加 额   应纳税所得额=108-7-(143+10)×60%+18.7872=27.9872万元   五、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7.9872×33%=9.235776万元。   此外,也可以以当年结余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结 余+与当期两类收入均不相关的支出-税法允许扣除的应计未计折旧+仅与应税收入 相关的支出)×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仅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   仍以上例,   应纳税所得额=(541+4+20-10+7)×60%-7+18.7872=27.987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7.9872×33%=9.235776万元。   本例中,允许递延至后期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3.6-2.16=1.44万元。 (m20030604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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