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1、新税制实施前,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中
提取的应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否可按未缴数调增其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未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允许税前
扣除,是否可理解为,上述损失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答:1、新税制前规定的“国家对企业税后留利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国家在高税率、多优惠、低税负的情况下,为补充财政资金的
需求,相继出台的不规范分配办法。随着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
日趋规范,“两金”则已逐步取消。同时,“两金”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两金”上缴与未上缴是企业与财政的问题,不必再作税务处理。
2、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呈报税务机关是国
家授权纳税务机关确认损失是否属实。情况属实,则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了
这种损失,未呈报税务机关,可能有多种情况,一是企业确实发生了这种损失,企业
在账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因未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则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
关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待完善申报批准后再在税前扣除;二是企
业确实发生了这种损失,但因企业种种原因在损失当期未报税务机关,企业自行对其
损失单独挂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税前扣除,不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企业
可能在以后年度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再在申报当期作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自认为发生了这种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为情况不属实,企业在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总之,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
认的上述损失,企业在税后如何处理,是企业的问题,税收上一般不作干涉。但如果
企业在税后冲减税后利润形成的亏损,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m2003060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