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是否可在税前作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某公司从有关联性质的总公司借入资金达
到了其注册资本额的63%,同时,按照低于银行同期利率向总公司支付了相应利息,
并计入财务费用作了税前扣除,这样做对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
在税前扣除。你公司虽然按低于银行同期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但其从关联的总公司
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依照上述规定,对超过13%部分的利息支
出不能计入财务费用作税前扣除。
在这里还要提醒纳税人一点: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按照上述84号文件规定,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
前扣除。
(h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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