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证不齐视同内销补征税款计算方法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3-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3信息】 一直以来,国家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中单证不齐部分出口货物,都有“不能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但
其计算方法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在2002年最新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中,只规定了“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
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
出口货物,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而此前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也仅规定了“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
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
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
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
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
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从上述引文我们看出:无论是11号文的“按规定计算征税”,还是7号文的“视
同内销计算征税”,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各基层征收部门必需按各自的理解、
政策水平和经验来确定应补征税额的大小。为此引起争论:有人认为,应按适用征
税率补征税款,有人认为应按适用退税率补征税款,也有人认为要分不同情况具体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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