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关于税务管理

录入时间:2003-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2003信息】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 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由地(市)级(目前由省级) 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 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经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 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 售其它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 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 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见有关资料。 上述规定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k200302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