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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录入时间:2003-03-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2/2003信息】 软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 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 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 销售收入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k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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