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负债法下“递延税款”核算
录入时间:2003-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3信息】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负债法和递延法)
下,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并将其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
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一、“递延税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发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发生应纳
税时间性差异影响的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归纳为:“加”可以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减”可
以产生“递延税款”贷方金额。可以简单的记为:“加减一借贷”。具体应用举例如
下:
例:本期税前会计利润 12500000
减:折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3800000
加:多提取的坏账准备(永久性差异)3000
应税所得 8703000
所得税率 33%
应交所得税 2871990
折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3800 000× 33%=1254000(“减”产
生贷方金额)
借:所得税 4125990
贷:递延税款1254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71990
二、对“递延税款”科目账面余额的调整方法
在负债法下,税率变动的当期需要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为
按变动后所得税率计算的金额。
方法一:
税率变动应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金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
异×(现行所得税率-原所得税率)
方法二:
税率变动应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金额=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
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方法三:
“递延税款”调整金额加减表
税率/方向 相同 相反
调 增 + -
调 减 - +
说明:(1)此表用于“债务法”下,税率变动时,“递延税款”科目余额的调整,
即本期的“递延税款”账面数“加“或“减”调整金额数。
(2)表中“方向”为借方或贷方。
(3)表中“+”为将递延税款余额调增;“-”为将递延税款余额调减。
在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只要将以上两点运用熟练,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将不
再是困难的事情了。(bf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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