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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负债法下“递延税款”核算

录入时间:2003-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3信息】 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负债法和递延法) 下,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并将其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 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一、“递延税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发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发生应纳 税时间性差异影响的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归纳为:“加”可以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减”可 以产生“递延税款”贷方金额。可以简单的记为:“加减一借贷”。具体应用举例如 下:   例:本期税前会计利润  12500000   减:折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3800000   加:多提取的坏账准备(永久性差异)3000   应税所得 8703000   所得税率 33%   应交所得税 2871990   折旧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3800 000× 33%=1254000(“减”产 生贷方金额)   借:所得税 4125990   贷:递延税款1254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71990   二、对“递延税款”科目账面余额的调整方法   在负债法下,税率变动的当期需要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为 按变动后所得税率计算的金额。   方法一:   税率变动应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金额=已确认递延税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 异×(现行所得税率-原所得税率)   方法二:   税率变动应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金额=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已确认递延税 款金额的累计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率)   方法三:   “递延税款”调整金额加减表 税率/方向 相同   相反   调 增   +     -   调 减   -     +   说明:(1)此表用于“债务法”下,税率变动时,“递延税款”科目余额的调整, 即本期的“递延税款”账面数“加“或“减”调整金额数。   (2)表中“方向”为借方或贷方。   (3)表中“+”为将递延税款余额调增;“-”为将递延税款余额调减。   在负债法下核算所得税,只要将以上两点运用熟练,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将不 再是困难的事情了。(bf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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