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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费用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3信息】 某基层税务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 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企业知名度,都进行了IS09001 或9002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对于这些企业在认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应作为 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是应当在企业的当期费用中列支。如作为无形资产,应如何摊销 ?   企业通过IS09001或9002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发生认证费用的税务 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无明确规定。从所得税原理而言,此项费用不宜通过无 形资产来资本化。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表明企业具有超过一般水平的赢 利能力。通过IS09001或9002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虽然表明企业产品质 量可靠,管理规范,但从无形资产有关内容来看,只能与企业未来的商誉有关。它只 是有助于商誉形成的一个因素,而不能单独计价。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商誉只 有在一个企业买入另一个企业时才发生,其价值以买方付予卖方价值总额与买入企业 所有净资产总额的差额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不论是外购还是自创的商誉,均 不得摊销费用。但企业通过IS09001或9002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又是企 业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支出是企业正常、合法、必要的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考虑到企业申请IS09001或9002,实际也是企业进行咨询,改进 管理的过程,因此,企业进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时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咨询类费用在 当期税前扣除。 (bg2003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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