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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投资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3信息】 一家国有企业,去年3月曾以部分固定资 产和下属某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整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请问该投资行为如何进行所 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的规定,你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将 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该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 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 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该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 随后不超过5年的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中。   你公司以下属某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整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 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接受投资企业支付的交易额中,除接受股 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 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你公司可暂不计算确 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如果接受企业和你公司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bg2003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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