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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怎样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答:首先,对未指明用途的借款,企业应 对其借款利息支出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期间 费用和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   其次,对于计入期间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借款来源,再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2)向非金融机构借 款、向企业职工集资、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扣除。(3)纳税人从关联 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最后,对于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有关规定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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