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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有何变化?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答:企业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有变 化,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在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0.3%扣除业务招待费,这比以往有所提高。   另外,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 能提供时,应作纳税调整增加,不得在税前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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