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费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某大型采矿选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1年8月份将一辆专门运矿石的电动轮汽车(原值1242万元)委托外部大修,支付大
修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6.66万元,增值税38.53万元),并及时通
过了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在9月7日纳税申报时,国税机关审核认为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国税机关的意见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
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
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
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纳税人的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
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该矿电动轮汽
车发生修理费用265.19万元(价税合计),超过电动轮汽车原值的20%,应视为固定
资产改良支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下列
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该矿用于电动轮汽车改良支出即非应税项目的进项
税额不能抵扣。(aq20020402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