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应交税金能否在次年结转本年利润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企业在2000年已交的城建税及交建费、教
育费附加,当年年终未从“应交税金”帐户结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借方,
因而未结转“本年利润”帐户。2001年才从“应交税金”帐户转入“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帐户,进而结转“本年利润”帐户,从而导致2001年度计税所得额减少。请问:
企业的帐务处理,符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企业纳税年
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
年度补扣”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明确,财税字[1996]79号文规定的“企
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
移到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
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
(具体是按月还是按季预缴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月终或季终后的15日内申报
预缴。目前国家规定纳税人在年终后的三个月内对企业所得税自行进行汇算清缴,汇
缴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算清缴的申报表,在自行汇算清缴期间发现的各类应计
未计费用、应摊未摊项目,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纳
税调整(补扣),超过该时间的,则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当年应交税金能否在次年结算
本年利润的问题,应比照上述规定掌握执行。(ad200204014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