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动用工资基金税前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大于经批准的工资基数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资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诸备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同时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对1997年底企业结余
的工资基金要单独计算、专款专用。
以后年度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先动用1997
年底的工资基金。如某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年度 经批准工资基数 实际发放工资 累计余额
1997 100 90 30(1997年以前结余20万元
1998 110 95 45
1999 115 110 50
2000 120 120 50
2001 120 160 10
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997年按经批准工资基数进行扣除、1998年至
2000年均按实际发放工资数进行扣除,2001年只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0万元,
原因在于该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数超过当年经批准工资基数40万元,应先动用1997
年底的工资基金结余30万元(因这30万元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进行了扣除,
本次不作扣除),再动用1997年以后的工资基金结余10万元(因这10万元在当年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未进行扣除,本次要作扣除)。(ad20020401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