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前的留抵税额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一家小型纺织厂,2000年4月因会计核算
不健全,被国税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时该厂尚有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
完的进项税额和5万元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3个月后,经该厂再三申请,国税机关终
于恢复了该厂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资格,却不同意该厂继续抵扣原来留抵的20余万元的
进项税额和5万元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请问,国税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
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在其停止抵扣
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厂3月份的20余万元未抵扣
完的进项税额和4月份的5万元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符合文件的规定,就不能抵扣了。国
税局对该厂的处理是正确的。(aq20020402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