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标准和企业实际支出工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答:工资和计税工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都包括纳税人以各种形式(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工资、奖金
和工资性质的津贴、补贴。一般所指的工资,是指按一定标准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
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
成部分;计税工资,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的工资标准,是国家用税收调节国家与纳税人、职工个人分配而采取的对纳税人发放
工资适当限制的税收扣除标准。遵循财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在
生产成本、经营费用中列支,但为了从宏观上对工资加以调控,防止纳税人随意增发
工资,减少应纳税所得,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就要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适
当加以限制,以起到抑制工资过快增长的导向作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较好,可以多发
工资,但只能按计税工资的标准扣除,其余的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也就是说,
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在纳税所得
前不得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1999]23号
文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550
元调整为800元(1996-1999年为人均月550元)。如2001年某企业实发工资410万元,全
年平均职工人数为400人,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限额为384万元(800元/人、月×400
人×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与计税工资限额的差额26万元(410万元-384万元)只能
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
对经过批准实行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这种形式的企业(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根据这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8)86号文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的部分,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某经过批准实行
工资总额与上缴的税收挂钩办法的企业,2001年度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为
960万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为890万元,按照国税发(98)86号文的规定,在企业所得
税前只能列支工资实发数890万元,而不能列支提取数960万元,提取数与实发数的差
额70万元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年度在实发工资数大于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
提取数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用工资储备基金补发差额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