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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一、企业出租房屋既要交纳房产税又要交 纳营业税。 企业利用空置房屋出租,对房屋出租的同一笔收入,按规定既要交纳12%的房产 税,又要交纳5%的营业税,而且并入利润后,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向职工 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根据财税[2000]125号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征房产税是对财产存量征税,不论房屋出租与不出租,均要交纳房产税,前者就 租金征税,后者就原值征税。征营业税是对生产经营环节征税,房屋或租或卖,都要 纳税。 二、企业被盗物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某企业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生产物资10万元,财务人员已作账务处理: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10万元,贷:原材料1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5款 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实施细 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该企 业上述被盗物资1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应转出,补缴增值税。 三、商场从厂家取得保修收入应缴增值税。 商场销售电器时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电器保修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 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 付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 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某人是企业的一名司机,2001年单位为该人驾驶的小汽车缴纳了保险费,由于全 年无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直接奖励司机1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 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司机从 保险公司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元。 五、小酒厂生产销售12度的土甜酒既要交纳增值税又要交纳消费税。 《消费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 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消 费税率为10%;酒度超过12度的土甜酒应按黄酒征收消费税,税额为240元/吨。因 此,小酒厂生产销售酒精度不超过12度(以下)的土甜酒,既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又同时应按照其他酒的10%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六、企业大修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矿是大型采矿选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8月将一辆专门运矿石的 电动轮汽车(原值价税合计1242万元)委托外部大修,支付大修理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226.66万元,增值税38.5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 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 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该矿电动轮汽车发生修理费用265.19万元(价税合计),超 过其原值的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以该矿用于电动轮汽车改良支出即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七、单位自建自售房应缴纳两部分营业税。 单位自建自售房,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单位或个 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单位自建自售房,既 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同时又要按组成计税价格按“建筑安装业”缴纳营 业税。 八、信用社上交购建办公用房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某基层信用社将上交给上级县联社购进办公用房的费用5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前直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进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 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第2条规定: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 办公用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 按出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工会经费提而不交不能作税前扣除。 某企业2001年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了120万元的工会经费,其中拨交工会 组织70万元,取得了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余50万元尚留 在企业,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78号) 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 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提而未交的工会经费不能作税前扣除。 十、出租车管理部门销售车载电台应纳增值税。 某市出租车管理部门,销售车载电台并向出租车公司和个人收取销售款3000多万 元,该单位以其不是纳税义务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等为由,未申报缴纳 增值税。 出租车管理部门以自己名义销售电台并开具收据收取电台款,其行为是《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行为,只要从事了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货物销售行为, 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负纳税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项行为是否征 收增值税也专门作了批复,明确出租车管理部门对出租车公司或个人安装车载电台并 收取电台款的行为,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十一、酒吧自酿啤酒销售应交纳消费税。 某酒吧主要经营饮食,兼卖自酿啤酒,酒吧属于饮食业,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自酿啤酒还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5 条规定: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应当征收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第4条规定: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消费税额为每吨250元。 因此,该洒吧所销售的自酿啤酒应交纳消费税。2001年5月1日前销售的按原规定的 220元/吨缴纳,5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250元/吨缴纳。 十二、企业转让土地无效合同依法仍应由转让方承担纳税义务。 某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计200万元,合同中规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 费均由受让方负担。此例属转让方凭借合同形式以转移、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一方应为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就转让过程中实现的上述税收以及城 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如实申报纳税。而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受让方 负担税收,这显然与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本合同涉税 条款因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其应纳税款仍应由转让 方缴纳。(h200204031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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