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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减免税总则 (一)对一个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交叉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 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 1994年10月24日] (二)一个企事业单位既有法定的减免税所得又有征税所得的,在征税时应分别 计算。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4)64号 1994年12月2日] (三)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减免税企业在清算期间内的清 算所得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7)298号 1997年12月11日] 二、关于新办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二)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除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新资金(自有资金、借入资金、银行贷款、集资等); 2.新设备(购置、租赁、借入); 3.新厂房(新建、租赁、借入); 4.新执照、新账户。 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 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 1994年10月24日] 注释一:下列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注释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 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1994年2月4日] 注释三: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 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76号 1998年11月12日] (三)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应以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 的时间为开业之日。但对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因筹建工程项目而使实际开业时间 拖延到以后年度的,也可将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视为开业日期,由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掌握。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6)296号 1996年12月6日] (四)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 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 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 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 1996年1月30日] (五)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 确定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 1994年3月29 日] 注释: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 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 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七)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 1994年3月29日] (八)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九)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 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为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 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 1999年12月20 日] 三、关于企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 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 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 1994年3月29日]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 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 1994年3月29日] 注释四: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 (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回填 (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其它产品制作 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经贸节(1994)14号 1994年1月11日] 四、关于第三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国家关于对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对各部门兴 办的房地产业照章征收所得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94)号 1994年12月2日] 五、关于“老、少、边、贫”地区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 行定期减税和免税。 [国务院第137号令 1993年12月13日] (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 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 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见注释五,第31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注释五:我省国家确定的穷困地区包括:朝阳、建平、建昌、喀左、义县、康平、 桓仁、岫岩、新宾等九个县。 [国务院国发(1994)30号] 省定的贫困地区包括:朝阳、建平、建昌、喀左、义县、康平、桓仁、新宾、岫 岩、凤城、宽甸、凌源、北票、连山区、阜新、彰武等十六个县区。 [辽宁省委辽委发(1986)33号] (扶贫帮困工作中)要对我省朝阳、建平、建昌、喀左、义县、康平、桓仁、新 宾、岫岩、阜新、彰武等十一个县区进行帮扶。 [辽宁省委辽委办(1998)28号] (三)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见注释六,第31页) [财政部财法字(1994)3号 1994年4月4日] 注释六: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分别是: 阜新、彰武 [国务院于1958年批准的] 岫岩、凤城、新宾 [国务院国发(85)国函字9号] 北镇、清源 [民政部民批(89)1号] 本溪、桓仁、宽甸 [民政部民批(89)13号] 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 得税二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 构,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5)19号 1995年9月1日] 国家级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同等优惠,由 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列支全额返还。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7号 1999年11月11日] 七、关于为农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 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 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 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人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注释七: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 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 科学管理川欠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 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 1994年5月21日] 八、关于“四技”收入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1号 1994年3月29日] (三)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及以上科委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内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 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和未经市及以上科 委认定或认定的技术合同之外的所得,应照章征税。一个企事业单位既有法定的减免 税所得又有征税所得的,在征税时应分别计算,对其免税所得按扣除30万元限额后 的净收入并入征税所得确定税率计征所得税。 [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4)64号 1994年12月2日] 注释人:年净收入是指:在技术贸易中实现成交额的总数,减去技术贸易发生的 材料费、资料费、差旅费、设备支出、个人酬金等各种费用后的净收入额。 [辽宁省科委辽科发(1992)14号] (四)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 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5)19号 1995年9月1日] 九、关于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十、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 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一)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待业人员人数×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 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 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五)新办劳服企业安置的失业人员包括集体企业富余职工。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6)296号 1996年12月6日]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 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国务院令第66号 1990年11月22日] (七)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劳动就业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1996年4月26日] 十一、关于校办工厂税收优惠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一)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 得税。 (二)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兴办的、由 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 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 性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 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各级党校。 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3号 1995年9月15日] (五)党校办的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 业。不包括各个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 1995年9月15日] (六)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办的企业,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 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 1995年1月23日] (七)大专院校所属的从事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所,其开展 设计研究取得的应税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6)296号 1996年12月9日] (八)对劳动部门办技工学校的校办产业,经省地税部门审定后,可享受中小学 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省政府辽政发(1997)16号 1997年4月28日] 注释:根据《审计署关于辽宁省1997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和省政府 领导批承意见,经研究决定,取消各级劳动部门技工学校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9)295号 1999年11月29日] 十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一)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非生 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见附录七,第173页)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 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 日] (四)厂矿福利企业,乡(村)福利企业经重新审查批准,凡安置社会残疾人员 (不包括已就业因工因伤致残的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 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辽民发(1995)8号 1995年2月 15日] (五)福利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经营方式, 其安置残疾人员符合税法规定比例和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8)236号 1998年8月24日] 十三、关于乡镇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 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见注释九,第37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注释九: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农民投资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农业部农企发(1997)16号 1997年8月28日] (二)经国务院批准,原县改制为县级市,所辖的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其 原乡镇所属企事业纳税人,仍可享受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的优惠政策。 (三)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股份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赁等 方式的,暂按乡镇企业征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6)296号 1996年12月9日] 十四、关于人防工程税收优惠问题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 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二)大型企业出租、转让本企业人防工程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的人 防工程使用费可比照执行。 [省地税局辽地税所(1997)298号 1997年12月11日] 注释十:人防工程使用费是指人防部门贯彻平战结合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利用 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是: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 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利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人防委(1985)9号] 十五、关于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税收优惠问题 产权单位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公有住房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省地税局、省房改办辽地税流(1995)176号 1995年8月30日] 注释十一:一、标准价按负担和抵交价之和计算。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 住房的负担价,1994至1995年为所在城镇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 年要达到3.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新建住房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 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建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为50年)计算, 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对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 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建住房抵交价的 80%。 二、成本价是指各市(县)按照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面积测定的价格。其中 新建住房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设施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建设费、管 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旧房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拆旧年限按 50年)计算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和勘察设计资、建筑工程 费、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省政府辽政发(1995)7号] 十六、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税收优惠问题 (一)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 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见附录八,第176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 1997年5月8日]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 1997年5月8日] 注释十二:免税边境贫困国有林场、苗圃名单: 林川林场、太平哨林场、边江林场、城郊林场、黎明林场、泉山林场、东港市 林场、五道沟林场、龙潭苗圃、安康苗圃、东尖山苗圃、江城苗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 1997年5月8日] (三)对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98)5号 1998年3月3日]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 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 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见注释十三,第40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 1997年10月20 日] 注释十三:外海和内海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 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北纬33度,东经125度;北纬29度,东经1 25度;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86年1 月20日] 远洋捕捞是指:在外国海域以及在公海上捕捞。公海是指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 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9月25日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在 我国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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