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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问:我公司前年10月接受某单位捐赠的实 物资产一批,按市价估价10万元入帐,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去年11月,我公司将 此实物出卖取得现金收入12.87万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资本公积 10000      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今年4月,税务人员到我公司检查,将我公司记入“资本公积”的此实物出售的 差价作纳税调增处理,下达了要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的通知。请问,税务人 员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答:税务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 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 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 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对于你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 实物价格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如你公司出 售此实物的净收入低于10万元,则差额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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