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问:我公司前年10月接受某单位捐赠的实
物资产一批,按市价估价10万元入帐,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去年11月,我公司将
此实物出卖取得现金收入12.87万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资本公积 10000
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今年4月,税务人员到我公司检查,将我公司记入“资本公积”的此实物出售的
差价作纳税调增处理,下达了要我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的通知。请问,税务人
员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答:税务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
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
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
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对于你公司接受捐赠的实物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
实物价格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如你公司出
售此实物的净收入低于10万元,则差额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正确的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28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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