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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我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就 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 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我国税法规定, 纳税人在境外已纳税款在境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下列方法进行扣除,扣除方 法一经选定,不得任意更改。   (1) 分国不分项扣除:纳税人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 项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和视同缴 纳的税款,应由纳税人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 减免税有关证明,按分国(地区)计算扣除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 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 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 定率扣除: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 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扣除。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 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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