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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列支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1-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7日 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对此做了说 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 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 关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 受益人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不管是公益、救济性质的, 还是其他方面的,都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之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前述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 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数量在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 之内的,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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