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在“二免三减”期内可否适用10%税率?
录入时间:2001-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1信息】 某企业为1991年在深圳成立的一家外商投
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限为20年,主要生产经营数字、指针电子表,产品80%外销。请
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该企业
“二免三减”期内,其“三减”期可否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2、该
企业“二免三减”期满后,可否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
该企业为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适用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处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二免三减”期,在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期间,其适用税率为7.5%,无需考虑是否适用10%。
该企业“二免三减”期满后,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