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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兼并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1-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1信息】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 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 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 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 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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