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
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
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
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