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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捐款,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1-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2001信息】 国税函发[1995]17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是这样问答的: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 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此类捐赠是 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 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 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 赠。   因此,如果你县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述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捐物,那么这 部分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行列支;如果是通过其他渠道或者直接向受 灾地区捐赠,所捐的物品则不能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款有关税务处理问 题的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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